来源: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作者:吴梅 李红 发布日期:2008-04-16 16:03:00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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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随着《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今后我市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时,需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据了解,《条例》规定房地产经
日前,记者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随着《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今后我市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时,需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据了解,《条例》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具有五名以上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执行业务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应在签订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目前,我市共有417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已取得了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刻制的执业专用章,现天津市广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开始执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签章制度,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在陆续执行此项制度。实施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签章制度,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发展,提高从业人员执业水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读者,日后您在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时,首先应查看其是否具有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其次在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时,应要求执行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如房地产经纪机构不按规定要求执行业务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签名加盖执业专用章,您可向经纪机构所在区(县)房管局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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