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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氨酯行业面对《反垄断法》的猜想
发布时间:2008-8-7 点击数:162

《反垄断法》已于本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质检总局意料之外地成为该法案颁布以来的“第一被告”。然而,谁将成为企业界的“第一被告”的猜想仍在继续。而在聚氨酯行业中,是否也存在垄断行为,聚氨酯企业中是否也有潜在被告者?

    根据《反垄断法》中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从聚氨酯主要原料MDI及TDI的市场来看,国外企业目前在国内所占的市场份额相对较大,依照推定经营者支配地位的规定,聚氨酯外资大型企业以及国内的龙头企业都有可能成为对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但是,要判断其具有垄断行为,还必须看其是否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规定有:(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目前,关于《反垄断法》的具体细则尚未出台,因此,在关于法律的解读上也可能存在分歧,从聚氨酯行业的市场表象来看,似乎并未引起很大的波动,相关企业方面都表示影响不大。但是,一些聚氨酯全球行业的巨头仍存在潜在的垄断嫌疑,不得不引起重视,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反垄断法》的颁布只为规范市场竞争,反的只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企业本身,国内企业千万不能以为反垄断法只是针对跨国企业出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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