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的木制包装及检疫要求

发布时间:2006-4-17 10:24:00 点击数:



    二、出境木制包装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69号令《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上述处理由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授权的有资质的企业施行。

    木制包装的处理方法有:

    (一)、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温度 剂量(g/m3) 最低浓度要求(g/m3)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21℃ 48 36 24 17 14

    ≥16℃ 56 42 28 20 17

    ≥11℃ 64 48 32 22 19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它除害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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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阿里论坛 中国建材网隆重推出"建材招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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